立陶宛 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

法人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結構性分部,設有註冊辦事處,履行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職能。分支機構不是法人實體。分支機構按照法人實體批准的規定運作。

法人代表是法人的分部,其註冊辦事處和執行某些行為的權利:代表和維護法人的利益,代表法人進行交易和執行其他行為,執行出口和進口業務,但僅限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已設立代表處的組織或相關公司、機構或組織與代表處之間。該機構不是法人實體。代表處按照法人批准的規定運作。

學期:

分公司/代表處的設立在6-7個工作日內進行。

費用:

1. 我們的服務(通過協議);
2. 174 歐元的公證費(可能因公證員的工作範圍而異);
3. 29 EUR 註冊中心費用(如果創始人是外國法人,價格為 LTL 200);
4. 在登記中心預訂臨時分支機構/代表處的名稱,費用為 17 歐元(如果我們預訂分支機構/代表處的名稱,則需支付 29 歐元);
5.翻譯費用。

我們的服務:
  • 我們就設立分支機構/代表處提供建議;
  • 我們準備設立分支機構/代表處的文件;
  • 我們在公證處和登記中心代表。
所需文件和資料:

1、創始人註冊證、公司章程;
2. 創始人資料(公司名稱、代碼、註冊辦公地址、姓名、個人識別碼、代表公司的董事和/或董事會成員的申報居住地地址);
3. 分公司/代表處負責人資料(姓名、身份證件、居住地址);
4. 分公司/代表處名稱;
5. 分公司/代表處註冊辦事處的準確地址。

為分行/代表處提供場所需要業主同意:

– 如果業主是自然人 – 經公證的同意書;
– 如果所有者是法人實體,則需提供董事簽名並蓋章的同意書;
– 如果該處所被質押,則該處所被質押的銀行的同意;

6.分支機構/代表處將從事哪些經濟商務活動的信息。

如果創始人是外國法人實體:

1. 需提供創始人在外國法人登記簿中登記的證明文件;
2. 需提供創始人的年度財務報表;
3.提交的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和Apostille證明。

創始人行動:
  • 來公證處簽署分公司/代表處的成立文件。

上述動作可以通過代理來執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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