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擔有限民事責任的私營法人實體,在該財政年度為農業提供的農產品和服務的收入佔銷售總收入的 50% 以上。
一家農業公司可以有兩種類型的參與者——成員和股東。農業公司的最少成員人數為兩人。公司股東與公司成員的不同之處在於,他們在公司成員會議上沒有決定權,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擔任成員,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作為成員。股東。所有參與者的資產均與公司資產隔離。農業公司不繳納所得稅和房地產稅,也不向道路基金付款。
農業公司的創始人可以是立陶宛共和國和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。公司的成立文件有:成立協議、成員名單、成立會議紀要、公司章程。
公司創始人簽訂成立協議,確定最低股份出資額,準備接受和評估人員資產的程序,編制希望成為公司成員的人員名單,準備公司章程草案,召開創始會議,任命代理人。
公司章程應當載明接受股份出資的程序、地點和時間、負責人。
公司章程必須載明:
- 公司名稱和註冊辦公地址。註冊辦事處必須在立陶宛共和國境內,在董事會(行政)的永久地點;
- 公司的目的、活動的性質和持續時間;
- 增資、減資的條件和程序;接受和評估非貨幣性股份出資的程序;
- 股份出資的最低數額,向公司成員、股東和其他人交換、出售或轉讓股份出資的程序,組織買賣非公開拍賣所得的程序;
管理和控制機構選舉的程序、權利和責任; - 成員會議的權限、召集程序、表決權和表決權的轉移程序;
- 確定工資的程序和利潤分配規則;
- 公積金(儲備)資本金和其他資金的設立和使用程序;
- 重整、重整、清算和向公司債權人和股東分配資產的程序;
- 公司成員、公司股東和員工的權利、責任和義務;
- 公司及其成員、股東的財產和勞動關係;
- 公司與成員和股東達成和解的條款、程序和截止日期。